社團法人臺南市謝姓宗親會章程
73.05.13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74.05.26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79.12.02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80.12.01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81.11.29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82.12.26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84.12.17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89.12.16第五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91.12.15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100.02.13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6.12.17第九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106.12.17第九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南市謝姓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非以營利為目的,以闡揚祖德,敦睦宗誼,守望相助,服務鄉
梓,辦理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為宗旨。
梓,辦理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南市學甲
區寶發路三○六號。
第五條:本會若有必要時,得在會址外設立服務處,辦理會員服
務事項。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建立宗祠,編制族譜,定期祭祖。
(2)扶助宗親急難,獎勵宗親子弟就學。
(3)適時辦理宗親聯誼,鼓勵宗親研究發展。
(4)配合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推展社會公益事業。
(5)致力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倡導社會優良風範。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凡設籍臺南市,年滿廿歲以上之謝姓宗親,思想純正,
無不良嗜好者,得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
第八條: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本會工作者,得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九條: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須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始准予入會。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各種發表權,詢問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享有參加本會各種訓練及活動之權利。
(3)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
(2)促進本會會務。
(3)參加本會活動。
(4)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5)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如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違背本會宗旨,破壞本會名譽,或缺繳常年會費二年(含)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後,予以停權處分,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1)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
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2)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分區選舉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執行會員大會之職權,會員代表之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制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五人,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會務,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副理事長,襄助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中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會務。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以補足應屆任期為限。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十九條:本會設總務、研究、祭祀、財務、服務等五組,各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遴聘之。
第二十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或經理事會通過後,設立各種委員會。
第廿一條:本會工作人員均為義務職,但經理事會之決議,得酌支車馬費。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2)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3)審議本會預算及決算。
(4)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5)決議會務方針。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處理本會會務。
(2)審查會員資格。
(3)召開會員大會。
(4)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4)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第廿四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本會會務。
(2)審查本會經費收支及財務處理情形。
(3)審查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4)監察會員權利義務。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2)處理日常會務。
(3)召開理事會。
(4)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六條:本會總幹事承理事長之指示暨理事會之決議,處
理日常會務。
第廿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制定之。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八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必要時
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九條:理監事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主持,各組組長均應列席。
第三十條:本會理監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及各組工作人員聯席會議。
第卅一條:理監事開會,如不能出席,須先辦理請假手續;除公假外,連續
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二次,視為辭職,以候補者遞補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入會費貳佰元。
(2)會員常年會費伍佰元。
(3)贊助會員常年會費伍佰元。
(4)自由捐助。
(5)政府補助。
(6)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收支,一律依照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
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臺南市政府社會
局核備後施行,其修改時亦同。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法令辦理。
(1)七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臺南縣政府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府社行字第五四三四二號文同意備查。
(2)經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臺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府社行字第0九一二一二四00號函核備。
(3)經100年2月13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4月6日南市社行字第1000214399號函核備。
(4)經106年12月17日第九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月2日南市社團字第1061395380號函同意備查。
(3)經100年2月13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4月6日南市社行字第1000214399號函核備。
(4)經106年12月17日第九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月2日南市社團字第1061395380號函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