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謝姓宗親會章程

社團法人臺南市謝姓宗親會章程
73.05.13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74.05.26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79.12.02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80.12.01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81.11.29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82.12.26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84.12.17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89.12.16第五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91.12.15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100.02.13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6.12.17第九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南市謝姓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非以營利為目的以闡揚祖德,敦睦宗誼,守望相助,服務鄉
                梓,辦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南市學甲
    區寶發路三六號。
第五條:本會若有必要時,得在會址外設立服務處,辦理會員服
    務事項。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建立宗祠,編制族譜,定期祭祖。
(2)扶助宗親急難,獎勵宗親子弟就學。
(3)適時辦理宗親聯誼,鼓勵宗親研究發展。
(4)配合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推展社會公益事業。
(5)致力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倡導社會優良風範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凡設籍臺南市,年滿廿歲以上之謝姓宗親,思想純正,
    無不良嗜好者,得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
第八條: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本會工作者,得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九條: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須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始准予入會。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各種發表權,詢問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享有參加本會各種訓練及活動之權利。
(3)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
(2)促進本會會務。
(3)參加本會活動。
(4)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5)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如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違背本會宗旨,破壞本會名譽,或缺繳常年會費二年(含)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後,予以停權處分,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1)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
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2)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分區選舉會員代表,召會員代表大會,
行會員大會之職權,會員代表之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制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由理事中選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會務,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助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設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事會,事中選一人為常務監察會務。
第十七條:本會理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選得任,如理因故途出缺,由候補事分次遞補 補足任期為。理事長之任以一
第十八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後聘任之,任期四年,期滿得聘之。
第十九條:本會設研究祀、財服務五組,各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事若人,由理事長聘之。
第二十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問若人,或經理事會通過後,設立各種員會。
第廿一條:本會工作人員為義務職,經理事會之決議,得酌支車馬費。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2)理事會工作報告
(3)本會預算決算
(4)選舉及罷免理事。
(5)決議會務方針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處理本會會務。
(2)審查會員資格
(3)會員大會
(4)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第廿四條:本會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本會會務。
(2)審查本會經費收支務處理情形
(3)審查會員大會決議案執情形
(4)監察會員權利義務。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行理事會決議案
(2)處理常會務。
(3)理事會。
(4)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六條:本會總幹理事長之指示暨理事會之決議,處
常會務。
第廿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制定之。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八條:本會會員大會,年舉行一,由理事會召之,必要時
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九條:理個月舉行會,由理事長及常務事分集主持,各組組長列席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理事及各組工作人員聯
一條:理會,如不能出席,須辦理請假手續;除外,連續
以缺次論連續,視為職,以候補遞補之。

第七章 經 費
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入會費貳佰元
(2)會員常年會費伍佰元
(3)贊助會員常年會費伍佰元
(4)助。
(5)政府助。
(6)其他入。
三條:本會會元月日起至十二月卅
四條:本會經費收支,一政府有關法令之定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五條:本會解散銷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
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有。
六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臺南市政府社會
          核備行,其修改同。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法令辦理。
     (1)七十三年五十三第一第一會員大會通過,南縣政府七十三年五二十五府社行第五四三四二號文同意備查。
(2)經九十一年十二十五第六第一會員大會正通過,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二二十七府社行第0九一二一二四00號函核備。
(3)100213第八第一會員代表大會正通過,南市政府社會局10046日南市社行1000214399號函核備。
(4)1061217第九第四會員大會正通過,南市政府社會局10712日南市社團1061395380號函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