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謝姓宗親會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100.04.10 |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備註 | |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南縣謝姓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南市謝姓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 配合臺南縣、市合併為院轄市,行政區域調整,本會名稱由「臺南縣謝姓宗親會」改為「臺南市謝姓宗親會」。 | |
第四條:本會以臺南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南縣學甲鎮寶發路三○六號。 | 第四條: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南市學甲區寶發路三○六號。 | 配合臺南縣、市合併為院轄市,行政區域調整,本會組織區域由原臺南縣改為臺南市。 | |
第七條:凡設籍臺南縣,年滿廿歲以上之謝姓宗親,思想純正,無不良嗜好者,得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 | 第七條:凡設籍臺南市,年滿 廿歲以上之謝姓宗親,思想純 正,無不良嗜好者,得申請為 本會「普通會員」。 | 配合臺南縣、市合併為院轄市,行政區域調整,會員資格由原「設籍臺南縣」改為「設籍臺南市」。 | |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臺南縣政府核備後施行,其修改時亦同。 |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臺 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 其修改時亦同。 | 配合臺南縣、市合併為院轄市,主管機關調整,由原「臺南縣政府」改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2011年8月4日 星期四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